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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解除城市“禁摩”的提案
提 案 名 《关于解除城市“禁摩”的提案》
提 案 者 全国政协委员 左宗申
界 别 工商联
联系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
邮 编 400054
电 话 023--66372802
提案正文
一,解除城市“禁摩”的理由
1,“禁摩”,就是不开放城市市场。这必然导致中国政府违背加入WTO(世贸组织)的相关承诺。
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各地,,包括美国、日本、德国、英国、法国等发达国家,也包括亚非拉的各个发展中国家,摩托车与汽车都是有效的交通工具,仅有中国“禁摩”,这种“中国特色”终将受到指责。
2,“禁摩”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的行为。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,制定含有排除、**竞争内容的规定”。“禁摩”事实上**了摩托车与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市场竞争,并**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,其行为欠缺合法的基础依据。
3,“禁摩”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行为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,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,**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。”“禁摩”就是让摩托车的经营者不能向城里人销售产品,从而**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,这就是一种市场壁垒,就是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!
4,“禁摩”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。中国的摩托车生产企业作为法人,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摩托车是获得了行政许可的(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均有“许可”)。各该等“许可”并没有限定哪些城市不能进入销售、销售后不能上牌、上牌后不能在道路上行驶。168个城市的“禁摩”行动,等于越权变更了“许可”的范围,其实质是违背了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。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一章第八条说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,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由此给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”。是否可以这样理解,该168个“禁摩”城市的决策者、其行政机关应该给取得合法“许可”的摩托车企业或城市居民一个合理的补偿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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